高雄關表示,近來業者申報進口「太陽能擺飾公仔」,其外殼材質為ABS或PC樹脂,外型類似招財貓,照光後身體或手臂可擺動以吸引旁人注意力,作為擺飾或個人收藏皆可,原申報稅則號別為第9503.00.62號「其他動物或非人形玩具,非充填者」,第1欄稅率0%,經審核此類以擺飾為主要特性之塑膠製公仔,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下稱HS註解)第3926節:「本節包括塑膠……(3)小雕像及其他裝飾品。……」之詮釋,應歸列稅則號別第3926.40.00號「塑膠製小塑像及其他裝飾品」, 按第1欄稅率5%核課關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案貨係具有固定底座,主要供陳列於固定位置之塑膠製擺飾品,藉由產品底座上之太陽能發電板驅動,使自動產生擺動,非供人持於手上把玩娛樂,參據HS註解第9503節:「本節包括……(D)其他玩具:本組包括主要供人們(兒童或成人)娛樂之玩具。……。」之詮釋,不適用稅則第9503節;又案貨係主要材質為塑膠之擺飾品,依據解釋準則三(乙)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第3926節之詮釋,宜歸列稅則號別第3926.40.00號。
       該關呼籲。進口人報運此類貨品時,應依據前揭HS註解,正確申報稅則號別,倘對貨物之稅則號別或相關輸入規定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通關並保障自身權益。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新聞稿聯絡人:林致安
電話:07-8237515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限延長至110年6月30日,網路申報件數約421.25萬件,與108年度綜所稅網路申報395.19萬件相較,成長6.59%。

財政部說明,為讓民眾在家報稅,安心防疫,10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推出「行動電話認證」及「手機報稅」2項新措施,受到民眾肯定。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利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及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均已提供跨機關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服務,為使服務更精進,自110年9月1日起,查得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統一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
  該局說明,提供查詢金融遺產資料服務以來,因金融遺產資料無統一管理機構,須由各家金融機構將查得之金融遺產資料分別郵寄給申請人,耗費金融機構之人力及郵資成本,亦增加申請人整理金融遺產資料之複雜度。財政部為解決此問題,提供更精進的服務,整合國稅局及金融機構作業系統,協調金融機構將查得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匯回國稅局,統一由國稅局擔任回復窗口。
  該局指出,自110年9月1日起民眾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將統一由國稅局提供,民眾可選擇由國稅局掛號寄送,或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於申請後30個工作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等下載被繼承人包含金融遺產之財產資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可以查詢之金融遺產種類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信用卡債務等,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辦理。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7)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31 更新日期:2021-08-31 點閱次數:319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二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應按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0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於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軟體下載與報稅」項下,下載「營所稅暫繳申報繳稅程式」,於期限內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如對暫繳申報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辛延玲,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110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0年8月31日公告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0年2月22日實施,為期5年,課徵對象及稅率如下:

課徵對象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基隆關表示,進出口廠商及個人委任報關業者報關,不論是個案委任或長期委任,皆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委任系統申辦,藉由系統自動核對委任人及受委任人身分資料,快速完成相關作業,該關籲請商民多加利用,以享有便捷的通關服務,並落實防疫。

基隆關說明,近年國人對於個人資料保護重視程度提高,對於公私部門處理及利用個資的要求也隨之提升,以工商憑證及經授權之自然人憑證申辦報關委任,具有傳送內容「完整性」及發送端「不可否認性」的功能,不僅為委任方及受委任方提供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亦可避免遭不法業者以偽造紙本委任書方式冒名報關,損及商民或報關業者權益。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北關表示,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超過新臺幣2萬元或屬商用、販賣、替未隨行友人購買等不適用免稅規定,請主動向海關申報,若未據實申報或規避檢查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沒入。 


    該關指出,疫情期間迭有查獲旅客攜帶高價物品意圖闖關之案件,因未依規定前往紅線檯向海關申報而逕擇綠線免申報檯通關,經關員攔檢查獲大量應稅物品,海關除當場驗放合於免稅額新臺幣2萬元之物品外,其餘應稅物品依規定予以沒入。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110年5月起國內疫情爆發,近期雖趨緩解,仍屬警戒狀態,且酒精原料國際價格續處高點,於疫情緩解前,仍有協助廠商降低進口成本必要。為持續充足防疫期間藥用酒精原料之物資供應,財政部業依關稅法第71條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定,自110年8月27日為期6個月,繼續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降幅為法定稅率之50%,並視國內防疫情形及供需狀況滾動檢討。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本次藥用酒精原料機動調降稅率適用期間,係110年8月27日起至111年2月26日止,有關適用期間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又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財政部關務署提供「機動調降90%以上未變性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品目表」1份供外界參考。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於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所說明,上開房地合一稅2.0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今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之所得,應按房地合一稅2.0申報納稅。
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期間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稅率20%,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稅率35%,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三、鑒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故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政府為防治疫情向旅宿業者徵用客房設置集中檢疫場所或防疫旅館,業者收到徵用單位發放之徵用客房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獲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6日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釋規定:「公司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所以旅宿業者取得政府「補償費」是否應課徵營業稅,應視該項補償費補助對象為何及是否為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來決定。政府若基於行使公權力,依法以強制性手段取得貨物(勞務),為彌補營業人營運成本損失所給予之補償,或政府基於政府職能所為單純之行政給付,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為旅宿業,與旅客身分、營運量及消費人次無涉,且不具個別性,則非屬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倘政府為振興國內旅遊消費,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民眾住宿費用補助,由旅宿業者核對相關證明文件,凡符合資格者可現場折抵房價,再檢具相關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以簡化民眾申請補助作業,因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仍為旅客,旅宿業者僅係將應向旅客收取住宿費用之一部分,以轉向主管機關收取補助款方式取代,則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新北巿政府為防治疫情緊急應變之需要,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徵用轄內甲飯店作為加強版集中檢疫所,甲飯店提供300間空房、20名員工及相關設備,供作收治確診及快篩陽性患者,其餘旅客不得入住,新北巿政府依據「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每個月給付甲飯店補償費新臺幣1千3百萬餘元,該補助是依各項目按月核給一定限額,係屬彌補該公司營運成本之補貼,依上揭規定,甲飯店收取之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產生,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24 更新日期:2021-08-23 點閱次數:175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