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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二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應按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0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於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軟體下載與報稅」項下,下載「營所稅暫繳申報繳稅程式」,於期限內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如對暫繳申報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辛延玲,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110
發布日期:110-08-31 更新日期:1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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