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訂於109年9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於4樓會議室舉辦營業稅申報實務暨印花稅講習會,講授營業稅相關法令、申報實務(含網路申報)及印花稅稽徵實務,歡迎轄內營業人及其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踴躍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線上報名參加。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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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並就自行收取的全部價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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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民眾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為配合電子化政策,賡續推動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日後經國稅局調查核定有短漏報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且無故意逃漏稅捐情事,可補繳稅款而免予處罰。惟納稅義務人如採人工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縱其查詢之課稅年度所得資料無系爭所得,如有漏報,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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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指的是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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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日子,有人在網路上倡議,要除現行票據法上的本票制度,所持理由目前正金融交易用作支付金錢工具像信用卡、金融支付寶等等。誰還在使用本票?只有那些壊事作盡的歹徒,深怕受到控制被害人,事後反悔不拿答應交的錢出來,便使用脅迫手段,要害人簽發巨額本票,本票到手後才走人。所以本票目前己淪為歹徒犯罪獲不法財物的工具。本票既然一無是處,不如廢了它算了,話雖然這樣說,本票的存在,還是有它好處!只是使用的人不多而己。目前公家機關招標或法院民事執行拍賣不動產,都會要求參與投標人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如果金額數目很大,一大堆鈔票搬來搬去,那就太麻煩了!所以有的人先把錢存進銀行裡,然後付給銀行少許手續請銀行開具一紙本票。因為發票人是銀行,收受本票的人不怕拿不到錢。所以只要信用好,本票就可以等同現金一樣在市流通使用。

至所說有歹徒迫人簽發巨額本票則時有所聞,報上最近一次報導是本年一月間,一位在建築界頗具聲譽的廖姓建商,他有早起在自宅門前運動的習慣,天一大跟往常一樣專心在家門口作他的運動,冷不防有人在他的背後,將一個黑頭套往他的頭上一套,便什麼都看不見了,只覺得被人用拉與拖的方式上了一輛汔車,車停後又將他拉進一間屋子內就向他要一億元,否則不放他走。他只好說,他的家當都投資在不動產上,不賣房子那有現金可給。那些徒雖然用盡各種方法、仍逼不出錢來!最後只能逼他簽具每張面額新台幣二千萬元的本票五張共一億元的本票,徒在逼廖姓建商簽署本票的時候,然將黑頭套往上拉一些,讓他一小方塊空白處上簽名被脅下也只好名簽下,歹徒這才將人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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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於本(109)年中秋節(10月1日至4日)及雙十節(10月9日至11日)連續假期期間,為配合廠商辦理進、出口貨物及郵包通關業務需要,秉持「服務不打烊」之精神服務廠商,相關措施如下:
一、本年9月30日及10月8日除特殊案件外,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均於當日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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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因應口罩邊境管理新措施,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不論醫用或非醫用,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已於本(9月16日)日公告,旅客入境攜帶總量250片以下者,不論醫用或非醫用,免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旅客入境攜帶250片以下之醫用口罩,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醫療器材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對於今(16)日實施之新措施,關務署舉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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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網路完成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後,可在109年9月30日以前利用申報軟體直接上傳相關附件或在109年10月9日前以紙本方式遞送附件,以節省郵資及時間,歡迎多加利用。
該分局說明,欲採網路上傳附件的營利事業,可將用印後的申報書表(需完成網路申報)、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相關附件資料各別掃描成PDF檔,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的附件上傳功能遞送附件,並可於附件上傳成功後自行列印「網路附件上傳證明文件收執聯」留存,作為成功送件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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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惟該局特別指出,因上述電動機車已免徵貨物稅,故無法再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新機車減徵之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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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等變更登記情事時,究竟應否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各有不同,例如,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即無需辦理清算,該局歸納整理彙整七種型態如附表,以方便營利事業參考對照,並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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