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之外僑居住者,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台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之計算,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補充表示,外僑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時,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記得攜帶居留及所得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憑以核定,另外僑在臺繳納之所得稅,為向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之需要,亦可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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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各地國稅局自109年7月1日起已開始提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民眾可就近到國稅局申請查詢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免逐一向各金融機構查詢,省時又便利。
該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民眾對於被繼承人所留財產狀況所知有限,以往除了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外,還須向銀行、保險及證券等不同單位查詢,耗費許多時間;現在繼承人只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及與被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如為委託辦理請附代理人身分證明及委託書),即可到國稅局臨櫃申請向9大金融單位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金融機構貸款、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期貨、人身保險、保管箱等資料,查詢結果將由各單位直接回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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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落實租金補貼政策,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租金補貼的房客,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的租金收入,享有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依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的各項租金補貼者,出租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的範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減除該部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但未舉證相關費用憑證,可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6至108年度均為租金收入之43%)計算租賃所得,併同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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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到,許多營業人都會贈送中秋禮品犒賞員工,不過要提醒營業人,因購買禮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換句話說,營業人於購入中秋禮盒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禮品給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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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詢問,109年8月底到臺南某店家消費,卻拿到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可以對獎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如雙月份最後幾天,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銷售貨物或勞務又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以次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消費者尚無違法。消費者拿到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依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不影響對獎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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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蔡先生來電詢問,其109年7月初剛創業加盟而設立某商號,不知明年起5月要不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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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下稱779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本(109)年9月9日預告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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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合計滿183天之外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外僑於一課稅年度而於年度中途離境,且於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於離境前10日內檢附居留證、護照、國內所得扣繳憑單、國外雇主給付之所得證明及離境機票等文件,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之國稅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所提醒,外僑在臺期間若受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應課稅所得而未申報情形,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處以應補稅額3倍以下罰鍰外,並將通知主管入出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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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且符合下列條件者,課稅所得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亦可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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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及加速汰換老舊汽(機)車或大型車,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的貨物,買受人依規定取得該等貨物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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