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因應換屋民眾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放寬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一次為限之限制(即「一生一屋」規定),適用該放寬規定必須符合5要件,其中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然土地所有權人為換屋而新購自用住宅,為使新購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規定,通常會將全戶戶籍遷至新購房地,致嗣出售原自用住宅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該處,或出售原自用住宅前將戶籍再遷回,此為先購後售換屋者常見情況。
- Aug 16 Tue 2011 20:40
因新購自用住宅遷出戶籍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2011/8/16)
- Aug 15 Mon 2011 22:34
銷售免稅貨物,不代表可以免開統一發票 (2011/8/1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表示: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Aug 15 Mon 2011 22:31
自100年9月1日起「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計算營業稅額 (2011/8/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1月26日經總統令公告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修正案,除第16條及第20條條文尚未正式施行外,其餘各修正條文業於100年4月1日正式施行。至第16條及第20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依同法第60條規定,核定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
- Aug 12 Fri 2011 20:33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營業權,應以法律規定之營業權為適用範圍 (2011/8/12)
- Aug 09 Tue 2011 19:36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則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何計算? (2011/8/9)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營利事業召開股東會分配99年度盈餘之時點,因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隨之改變,依100年1月26日公佈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20.48﹪
- Aug 09 Tue 2011 19:33
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物料及在製品因遭受塑化劑污染事件影響必須報廢銷毀時,要如何辦理? (2011/8/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發生塑化劑污染事件,致商品需下架無法銷售或原料、物料及在製品等無法再行加工製造,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 Aug 09 Tue 2011 19:27
變更原投資之第三地區子公司其原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轉作收益釋疑 (2011/8/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0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公司如透過境外第三地區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後因故變更第三地區子公司,其原已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於變更年度應予迴轉收益。
該局說明,國外投資損失之認定係以公司對所直接投資外國事業之出資額是否折減為條件,故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提列亦應以所直接投資之外國事業為對象。其原直接投資之第三地區子公司既已註銷,原所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應轉作該年度之收益。
- Aug 09 Tue 2011 19:16
不可不知的營業稅法新規定 (2011/8/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其中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郵政機構掣發之執據影本。
- Aug 05 Fri 2011 21:32
網拍賣家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2011/8/5)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捐文書無法送達而影響納稅人權益,凡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Aug 05 Fri 2011 21:28
自100年9月1日起,銷售及購買菸品時,統一發票上的售價已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