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30萬元,但以一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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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合e化政府時代,金融機構代收各類附條碼繳款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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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試辦電子發票以來,民眾普遍反映良好,認為不但能縮短結帳流程,減少紙張浪費,且免除收集發票、對獎、領獎的繁複手續及捐贈發票也更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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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以支票繳納稅款之相關事宜,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開立支票時指定抬頭為:「限繳稅款」,以避免遭代收稅款銀行以無該稽徵機關名稱之背書專用章為由而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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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更新日期:2011/07/2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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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3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以年度損費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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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業於99年9月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3日施行,是大陸地區學校學歷之採認已有法源依據;教育部亦於本年1月6日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採認辦法)並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以下簡稱認可名冊),財政部爰於今(20)日核釋臺灣地區人民就讀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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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增修條文業於99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因此,買賣有價證券者,請注意依新修正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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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相關實施辦法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99年達2,500元)以上者,得基於相等待遇或互免類似稅捐原則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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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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