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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菸酒原係採專賣制度,由菸酒公賣局專責菸酒之產銷,當時米酒每瓶售價新臺幣(下同)20元,年平均銷售量約2億1千萬瓶。因應我國於91年加入WTO,菸酒取消專賣制度,並實施菸酒稅法,由於美、歐等會員國之堅持,將米酒依製程歸類為蒸餾酒類,按每公升課徵185元菸酒稅,使市售0.6公升裝米酒應繳納之菸酒稅高達111元,亦使其價格從每瓶20元驟升至180元,致私釀米酒盛行,合法業者製造完稅量大幅下滑至每年約750萬瓶,僅達菸酒稅法施行前銷售量之3.6%,造成私釀米酒充斥市面,影響國民健康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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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另依據財政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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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來民眾反映,持禮券及現金購買菸品時,部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係先以禮券抵付菸品金額,再以禮券餘額與現金抵付健康捐,致發生交易金額合計為零,引發可否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爭議,為杜爭議,請營業人避免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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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1/06/30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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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更新日期:2011/06/3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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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之徵起,該部責令各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於每年7月1日就個人累計欠稅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辦理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欠稅人姓名或名稱(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稅目別、欠稅年度、欠稅或罰鍰金額(含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欠稅人地址等,相關公告內容自7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刊登於各稅捐稽徵機關網站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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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國稅局核課稅捐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該局受理復查並本於職權調查,嗣經納稅義務人考量後申請撤回復查,並經國稅局函復受理撤回在案,即已生撤回之效力亦告確定;惟納稅義務人事後反悔,逾復查期限再申請續行原復查案,經國稅局復查決定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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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委託郵政機構出口,為郵政機構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不得逾新臺幣5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衡酌郵政機構與快遞業者承攬貨物出口之業務屬性類似,相關稅務協力義務允應一致,為簡化徵納雙方核認是類外銷貨物出口程序,參照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第2項第6款及第19條有關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之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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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響應節能減碳、減少紙張使用量,財政部自99年12月18日起積極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

該局說明:電子發票試辦作業預計分4階段進行,試辦範圍涵蓋各消費通路,目前已進入第3階段,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票服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其中全聯6月份全面開通,另外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安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心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預計於100年8月起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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