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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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營業24小時停車場來電詢問,109年9月1日凌晨1時,因工作人員忘記更換為當期(9-10月份)統一發票,致誤開立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且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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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國際貿易,鼓勵外國廠商來台展覽拓展業務,相關支出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可申請退還營業稅,此項優惠措施只要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一年內在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向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5千元,就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之1規定申請退稅;如經核准退稅,於規定申請期限再提出同一年期間之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其申請退稅金額不受金額之限制。其中一年期間之計算,係以其在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之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一年期間屆滿,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申請退稅期間得自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日起十八個月內,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貨物或勞務申請退還營業稅者,以各該國對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且應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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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致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網路或媒體申報時,該等銷項及進項憑證資料毋須每一張發票皆登錄,依規定只要登錄最後一張發票之字軌號碼及總金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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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宅經濟盛行及網購商機多元化,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的營業人,生意興隆時請別忘了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也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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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第3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1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人欲辦理109年7至9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者,請在109年10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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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於節慶日(如春節、中秋節……等)宴請或餽贈禮品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支付之餐費、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倘若以該自製或購買之貨物,轉作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使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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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買賣業之營業人依規定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隨貨交付與消費者,但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有別於傳統實體通路買賣,因消費者購物時未實際確認商品,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不願意買受時,得於鑑賞期內(7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解除買賣契約。考量此類交易之發票開立後常須作廢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已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增加買賣雙方及申報作業之困擾,爰規定營業人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頁上明白揭示有鑑賞期之買賣條件,其於發貨或預收款項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載明發票號碼者,其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給買受人。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9年9月1日透過網路銷售貨物3,000元與消費者B,並於網路上明白揭示提供消費者7天鑑賞期,退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則A公司應於發貨日(9月2日)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上載明發票號碼,如買受人B於7天鑑賞期(9月3日收受商品次日至9月10日)內未退回商品,則A公司發貨日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於9月11日寄送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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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第1款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即已確定。倘兼營營業人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惟於申報營業稅時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並經國稅局核課確定者,因該期營業稅核課已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就該確定案件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04年間取得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收入28,140萬元,其中國內股利350萬元已依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按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並經該局核定,嗣後該局查得其當期取得國外股利收入27,790萬元,卻漏未依規定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稅額,核定補徵營業稅738萬元,並處罰鍰258萬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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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並就自行收取的全部價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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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到,許多營業人都會贈送中秋禮品犒賞員工,不過要提醒營業人,因購買禮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換句話說,營業人於購入中秋禮盒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禮品給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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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詢問,109年8月底到臺南某店家消費,卻拿到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可以對獎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如雙月份最後幾天,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銷售貨物或勞務又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以次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消費者尚無違法。消費者拿到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依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不影響對獎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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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政策推動方向,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尚未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儘速規劃辦理。
       該局說明,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相當程度之資訊能力,如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有利於公司整體e化及內部控制效能。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106年1月1日起,國稅局已不再核准營業人新申請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至已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修正前開辦法時,給予緩衝時間,可繼續使用至109年12月31日為止,並由國稅局積極輔導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或其他發票,該局截至7月底仍尚有1,879家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未轉換,若考量每月開立張數較少及系統建置成本效益等因素,該局提醒可免費使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交換及存證功能,以Web介面直接開立/接收電子發票,免除自行開發建置成本,順利於期限內轉換使用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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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發票因疏忽致銷售額書寫或登打錯誤,待發現時因未留下消費者聯絡資訊而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發票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發現誤開發票後,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若有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前述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係指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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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達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於次月月底前才辦理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另辦理稅籍登記後,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每季按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如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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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準備許多獎品,從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到旅遊住宿券等,供尾牙抽獎之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指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購入貨物,並以各該相關科目列帳,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未提出申報扣抵,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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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國內營業人經營之遊樂風景區及纜車的售票收入,究竟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常因誤認業者應開立統一發票而起爭執,造成營業人的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凡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包括音樂院、戲劇院、電影院、遊樂場、兒童樂園、花園及其他遊藝場所等,均屬娛樂業,而纜車的售票收入係屬其他交通運輸之客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27款規定,娛樂業門票收入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因此民眾於國內旅遊時,如果購買遊樂區之門票或乘坐纜車票,僅索取票券即可,無須再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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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各大百貨公司於週年慶期間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該局近日頻接獲民眾詢問,購買禮券究應於買禮券時或於兌換貨物時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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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派遣員工出差,出差旅費可檢具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與住宿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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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人喜歡透過網路購物平台購買貨物或勞務,致使網購金額不斷擴大,不僅有許多公司、商號投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也吸引許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之個人加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故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個人,自為該法規定之營業人,倘銷售金額達到起徵點,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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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電話詢問,公司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可否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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