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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故納稅義務人如欲改適用列舉扣除,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欲採列舉扣除之納稅義務人,須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尚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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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7-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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