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節能減紙政策,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辦理申報,國稅局自今(102)年7月起已開放營利事業可採媒體方式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的營業狀況,辦理當期決算,在45日內,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另外也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在102年6月5日解散,主管機關於102年6月17日核准解散,甲公司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換句話說,甲公司最遲應於102年8月1日以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決算申報。至於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則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不過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也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就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形,務必掌握決、清算申報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更可利用媒體方式辦理申報,享受申報的便捷;相關申報軟體及審核程式,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www.tax.nat.gov.tw)或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sa.gov.tw)下載,讓身為地球村一員的我們,共同為減緩地球暖化貢獻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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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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