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之貨品,或因顏色、尺寸、形狀等規格不符、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於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於上(99)年11月銷貨開立發票5,263萬元給B公司,但因部分貨品有瑕疵,於1002月遭B公司退貨計489萬元及填發銷貨退回證明單,A公司誤將該銷貨退回列於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致短報收入489萬元,依財政部677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因貨品瑕疵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依此例應列為100年度銷貨退回,而非列為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該局乃將該銷貨退回489萬元調整補稅。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正確列報於貨品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郭審核


聯絡電話:06-2298055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6-2298055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彙總編號:10206-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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