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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設立公司,藉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投資收益併計我國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或藉居住者身分之轉換規避境內外所得應予合併課稅之適用,該部參考歐美國家及鄰近日本、韓國與大陸地區做法,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及「按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等反避稅制度,俾與國際趨勢接軌。
財政部表示,對於上開修法草案條文造成在海外投資臺商企業誤解,該部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並於立法院協商過程中提出具體之認定條件及建議修正文字,以釐清外界疑慮。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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