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將自有房屋隔間出租,該出租行為是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或應將所得列報為租賃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很多民眾並不清楚。


 


財政部97年年1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明確規範: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反之,未符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將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的房屋再出租,如有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者,就是營業行為,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按期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6-2298068 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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