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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稅遭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想提供親戚的財產來擔保解除出境,回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品?
南區國稅局表示,遭限制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雖可解除出境限制,但因所提供的擔保財產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的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返還,即使該擔保品是由第三人代為提供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所以,陳先生只要將欠稅繳清,稽徵機關就會主動返還原先提供的財產擔保品。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繳稅捐所提供的擔保品,如果欠稅確定後未能依法繳納時,稽徵機關會逕行將擔保品行使質權或移送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稅捐,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 06-2298062
彙總編號:10202-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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