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地之利息支出,必須依購買土地之用途決定利息認定方式。即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地9款規定,如果購買土地係興建廠房之用,係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之利息,可列為支付年度之費用;反之,購買土地係為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利益為目的,則該筆土地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不可列為當期費用,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俟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548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侯翠花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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