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近日有營利事業詢問國稅局,該公司上班時間未實際供膳,而係以定額方式給付員工伙食費代金,得否列報支出?應取得的憑證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利事業實際支出員工伙食費時,不論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就食或支領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由於伙食費是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800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不用辦理扣繳。
至應取得憑證部分,除了前面提到的員工就食或支領名單,以及超出限額的扣繳申報資料外,營利事業如果直接供給膳食,自行辦伙時,主食、燃料等,應取具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所掣給之普通收據;蔬菜、魚類、肉類等,可由經手人出具證明;如果委請其他營利事業包伙或搭伙,則為該營利事業依其性質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而如委由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就由職工福利委員會開給收據。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支之各項費用,應以實際業務需要,取具適當憑證,在不超出限額、不重複列報情形下,於申報時審慎調整並核實列報,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