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11

(桃園訊)隨著醫學科技進步,形體美容中心如雨後春筍般設立,

吸引愛美人士不惜花費大筆鈔票來雕塑身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常有電話詢問用於美容所支付費用可否列報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之醫療費用扣除。該局指出:單純為美容目的而為整形,

如割雙眼皮、拉皮、隆乳、隆鼻、抽脂、雷射換膚等非屬醫療性質,

所支付費用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並表示:但如因車禍受傷整形手術、燒燙傷或牙病所為鑲牙、假牙、植牙等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因皆係為恢復身體健康所為整形手術,如係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之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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