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11

又到歲末年終,餐飲業者承攬婚嫁、喜宴、尾牙、春酒等餐宴業務進入旺季,

業者常因過於忙碌、或因疏忽,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致產生漏開發票的情形;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

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因此除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

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因此如營業人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也別忘了索取發票,

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

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 1倍至10倍罰鍰,

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有銷售行為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除追補稅額外尚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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