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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9

國內建商銷售房屋喜歡採用預售方式,也就是先售後建,因此,每每在推出新案場時,就會密集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提高房屋預售成數,並可因先行收取訂金及自備款項來活絡資金。
建商所使用的廣告方式包羅萬象,有印製精美海報、刊登報章雜誌、製作大型廣告看板、播放電視廣告等等,不過,無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這些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費用性質,在預售年度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完成交屋年度,也就是房屋銷售收入實現年度,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減除。
南部某家建設公司在95年間趁著國內房市回溫時,推出標榜具有智慧型功能的高價位住宅,並且採用預售方式,預計在97年完工交屋,該公司95年度就為該案場投入大筆廣告費,除在各大媒體刊登並印製海報傳單宣傳外,並在案場附近租用大樓牆面及大型看板,共支付了所有廣告費用1,000餘萬元,並在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為當年度之廣告費用;南區國稅局查核時,認為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案場房屋之推銷費用,因此將其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250餘萬元。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早在73年間就發布解釋函令,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的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因此,各建商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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