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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1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發現納稅義務人A君於95年間仲介甲君出售×地號土地予乙君,經約定買賣仲介服務費用700萬元,買賣成交後A君旋於96年間實際取得該筆佣金收入,A君漏未申報併課96年度綜合所得稅,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引介買賣土地所取得之仲介服務費,扣除規定成本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惟如仲介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參照財政部訂定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仲介買賣土地之情事,其佣金收入應申報併課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如因不諳稅法而漏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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