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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果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不過,為防止浮濫,營利事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至於交際費的限額原則上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可另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另外有關三角貿易型態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且貨物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通關手續係基於經濟發展應全球布局以降低成本之考量,該型態已成為我國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之重要模式之一


因此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採三角貿易型態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稅法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仍可依規定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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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審查一科汪麗娜;聯絡電話:03-3396789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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