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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7
(桃園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母親為其投保人身保險,其與母親均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有關保險費應如何列報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陳先生案例言,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及財政部63年1月11日台財稅第30220號函釋規定,要保人即支付保險費之人為陳母非陳先生,但其與母非同一申報戶,不可列報該筆保險費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其立法意旨係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親屬而言。又綜合所得稅制採「申報戶」觀念,該「申報戶」非指戶籍相同,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同一申報戶而言,其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應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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