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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扣繳單位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薪資所得時,以為得適用每次扣繳稅款未達2,000元免予扣繳之規定,而直接填報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其實這是錯誤的。
該局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免予扣繳之規定,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得適用於非境內居住者。因此,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應特別注意所得人身分,適用正確之扣繳率及扣繳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按給付金額扣繳20%稅額,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已違反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稅款規定,將依同法第114條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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