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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5
高雄市三民區林小姐來電詢問,年度中死亡經核准延期申報綜合所得稅,是否須加計利息?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經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綜合所得稅,並於延期申報期限內繳納結算應納稅款者,無須就該稅款按日加計利息。【#993】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逸婷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經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綜合所得稅,並於延期申報期限內繳納結算應納稅款者,無須就該稅款按日加計利息。【#993】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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