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5 18:3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5年6月26日頒訂之

「營業稅溢付稅額轉列應退稅額抵繳欠稅處理原則」,

 

營業人如有溢付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

除可抵繳屬營業稅之稅款、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如尚積欠其他國稅稅款,可依據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

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向總機構所在地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

,稽徵機關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抵繳屬營業稅以外

其他國稅稅目所欠之稅款、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等。

 

國稅局特別提醒,自前揭欠稅處理原則發布後,

營業稅之累積留抵稅額,已不受僅可抵繳營業稅之限制,

惟其抵繳之順序,仍應以營業稅為先,再抵繳其他國稅欠稅。【#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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