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1/26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依據同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有以上之情形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但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上述情形,應注意是否屬視為銷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情事,以免被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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