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1/25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再轉租應如何申報納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7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規定

 

『一、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二、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

         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三、該法令發布前,個人出租建物已核課稅捐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出租行為者,請確實依前項規定辦理。
【#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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