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1/24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明釋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招攬保險業務所獲酬勞究應歸屬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以往稽徵實務係不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提供勞務之法律關係是僱傭、承攬或委任,一律認定為個人薪資所得,致產生諸多課稅爭議及稅務爭訟案件,有鑒於此,財政部乃發布解釋明定,與保險公司無僱傭關係,未享員工權益及保障,並獨自承擔營運風險之保險從業員,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以解決保險業務員長久以來申報所得稅所面臨之困擾,並使得報酬給付之契約關係、勞工權益保障、所得稅課徵及公司費用認列歸於一致。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之保險業務員,收支帳簿憑證應依財政部發布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記載,並取得確實憑證,於各該年度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供稽徵機關審查;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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