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予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之成本。

 

另營利事業將外幣存款轉存至他行外幣存款帳戶,因匯率變動發生之帳面匯兌差額, 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某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原供支付進口貨款之外幣存款轉存至其他銀行外幣存款帳戶時,將原購買外幣之匯率與轉存時之匯率差額列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致該公司遭剔除補稅。該局特別呼籲,外幣轉存因匯率變動發生之帳面匯兌差額, 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稽核科:曾鏘璂,電話:04-23051111轉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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