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因業務上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巨額之免稅薪資所得,經公司說明係業務上實際需要由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拜訪客戶、推銷產品,因而補助外務員所發生私車公用之汽機車相關費用,並與外務員簽訂「私車公用補助辦法」,其補助範圍包含車輛之折舊、保養維修、保險費、汽油費、通行費、停車費、牌照稅等費用,並將該等費用申報於免稅之薪資所得;惟其中公司所補助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部分依前述規定不予認定,經該局向公司詳加說明後,公司已自行同意調整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有調整補稅之情事發生,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一科陳瑞珷 分機: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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