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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年8月16日發布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並廢止該部58台財稅發第4532號等3則函令。
財政部說明,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地價稅按2‰計徵,惟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
至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及特別稅率申請程序分別規範於該法第9條及第41條;此外,歷年來該部針對上開法律疑義,發布相關解釋函令50餘則。為利地方稅稽徵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之審理,該部彙整檢視相關函令,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同時將少數已不合時宜之函令予以廢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認定原則只是將現有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解釋函令予以彙整歸納,按自用住宅用地定義、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及處數限制及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程序分項列示,並非新作解釋,除可便利稽徵機關遵循外,也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瞭解相關規定,維護其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鈞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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