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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非以純黃金鑄造之紀念幣,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若該紀念幣具法償效力,則按紀念套幣銷售額扣除面額之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係指純金之黃金條、塊、片。從而,可免徵營業稅之金幣,自以一定規格純黃金鑄造之貨幣及紀念幣為限。例如:銷售白金幣,外國某政府發行之23k黃金鈔票,<以純黃金鑄造,其銷售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營業人銷售紀念幣縱非以純黃金鑄造,如具法償效力,面額固定有流通性,兼具貨幣與貨物雙重性質,則按紀念套幣銷售額扣除面額之差額課徵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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