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可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國稅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有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如統一發票或營業上使用之水、電費收據),

 

於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稽徵機關應按其申報之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若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籲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期限申報,就能扣減營業稅額,減輕稅負,如尚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 06-2298048
  彙總編號:10003-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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