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簡小姐問:我的小孩98年9月至英國留學,小孩在國外求學租屋費用是否可以申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規定,得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者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簡小姐的小孩到國外留學,租屋地點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之租金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鄭科長06-2298007
  彙總編號:990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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