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查詢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扣除額資料供報稅參考,以減少蒐集繳費單據的麻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其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繳費單據,如申報扣除金額與查詢之金額不符者,請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申報。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除利息單據外,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該局指出,有關保險費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應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同一申報戶)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以實際數列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投保單位開立被保險人自付健保費、勞保費之繳費證明,應分別列示健保費、勞保費金額。


本(98)年度綜合所得稅保險費扣除額資料提供範圍如附表,請民眾參考。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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