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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
北區國稅局說明,經法院拍賣的房屋,買受人於繳足拍定款項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再持該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依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規定,房屋拍賣後的財產交易所得,是以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
該局指出,某陳姓民眾於98年間因金融風暴遭裁員,無力負擔房貸,房屋被查封後遭法院拍賣,房屋拍定價格400萬元,扣除必要成本費用320萬元,尚有8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買受人於98年12月20日領得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但99年1月份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陳姓民眾應將此筆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併入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非移轉登記日期所屬的99年度。
該局提醒,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係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若有類似房屋遭法院拍賣案件,應再確認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年度,若確認結果係屬98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請記得要列報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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