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有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民眾對於刷卡消費時發票上記載簽帳卡號碼的情形,擔心有洩漏個資及遭偽造信用卡等情事發生,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提醒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以維護消費者個資安全。【#118】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高素娟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6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