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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詢問其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或為外籍人士,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填列配偶基本資料時,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如在臺已領有居留證及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將該證號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

 

配偶為大陸人士且無統一證號,則填寫方式為:第1位數填9,第2位到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之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到第10位空白

【舉例說明,西元1971年5月11日出生,應填寫為:『9710511』】;

 

配偶為外籍人士且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

【舉例說明,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19781024CA』】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申報所得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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