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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國稅局再三要求各給付單位務必在 2 月 10 日前,將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等憑單寄給納稅義務人,但是,每年還是有不少的納稅義務人很晚才收到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有時候,納稅義務人在報完稅後,又接獲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甚至是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才姍姍來遲,以致增添許多的麻煩。

如果是在 5 月 31 日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那麼,納稅義務人只要根據後來收到的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資料,再填寫 1 份申報書,並註明「第 2 次申報」,將原先申報的日期及收件號碼,填寫在申報書正面右方的「空白處」,如果還需補繳稅款,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現金或信用卡均可,稽徵機關會自動合併歸戶。


若是補辦的時間已經超過 5 月 31 日,除了依前述方式補申報外,有補繳稅者已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必須再填寫 1 份自動補報繳款書,到金融機構繳稅,並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的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至於納稅人發現原來申報內容錯誤,要補正或更改的時候,應該另外填寫 1 份完整的申報書,如果有要補繳的稅額,應該要先繳納,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的地方註明原來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在此要提醒的是,因少報或漏報應稅所得而未即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相當於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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