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A) 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 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 (A) - (B)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D)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E) 在大陸地區巳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註: (E) 採 (C) 與 (D) 較低者填報。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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