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扣就扣別浪費,單據證明不可少!(以 97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
97 年扣除額
項目 | 適用範圍 | 金額 | 證明文件 |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者 | 73,000 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標準扣除額 | 夫妻合併申報者 | 146,000 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
捐贈(現金 → 一般)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 受贈單位開立收據正本。 |
捐贈(實物 → 一般)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 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如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
捐贈(現金 → 政府) (實物 → 政府) | 對政府( 除土地以外 )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例如: 1. 現金。 2.實物:如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等。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1. 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 A.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B. 購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 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 97 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4.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8 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文件。 |
捐贈 (土地 → 政府) |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1.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 以購入的土地 捐贈者 ,應檢附 A.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B.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人身保險費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 每人 24,000 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 24,000 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 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
醫藥及生育費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記錄完備醫院為限。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
災害損失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每戶以 1 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 97 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 300,000 元為限。 | 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 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
房屋租金支出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行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每戶以 120,000 元為限。 | 1.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 97 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 97 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有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之捐贈, 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 97 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 2% 者( 97 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推薦的候選人,平均得票率達 2% )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最高 200,000 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 100,000 元。 |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 30 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 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 | 1. 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2.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 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 30 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 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 | 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 |
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規定的捐贈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 96 年 12 月 18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 |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 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
特別扣除額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上限。 | 每人 100,000 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 100,000 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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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 8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 合計全年不超過 270,000 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 270,000 元者,以 270,000 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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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 每人 100,000 元。 |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 3 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 每人 25,000 元;不足 25,000 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 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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