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受僱於個人之外籍看護工、監護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且每月薪資所得低於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的1.5倍,其申報納稅的稅率為6%。


該局說明,依修訂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其每月薪資所得扣繳率自6%調整為5%。

 

惟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之外僑,係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扣繳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亦即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民國100年為17,880元)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指出,受僱於個人之外籍看護工、監護工,由於雇主並非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所稱之扣繳義務人,因此取得之薪資所得應自行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如於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菲律賓籍看護工阿尼於97年3月2日入境在臺北市大安區照顧中風的張爺爺,每個月領取薪資所得15,840元。最近合約到期,於100年2月28日回國,不再續聘,因此,以阿尼民國100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59天,其100年納稅身分核屬所得稅法上規定的非居住者,應於離境前,向該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按領取的薪資所得申報繳納6%的所得稅。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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