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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更新日期:2011/02/24 15:49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調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後由立法院審議。



現行民法規定,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法務部表示,相關規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男女法律地位平等的規定不符,因此修正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相關規定,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以充分實行男女平權的概念,期盼提升台灣人權指標。



此外,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施行,行政院會也通過廣播電視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人民團體法、國家安全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通過的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禁止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及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規定。1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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