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

 

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核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8年1月5日因病死亡,其於公司任職年資為15年,甲君配偶於98年1月20日領取該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3,000,000元及喪葬費2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1. 撫卹金:本案領取撫卹金在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未逹33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以其半數為變動所得,變動所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3,000,000元-〔(169,000元×15年)+(3,000,000元-169,000元×15年)×1/2〕}×1/2=116,250元
2. 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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