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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綜合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核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1月5日因病死亡,其於公司任職年資為15年,甲君配偶於100年1月20日領取該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4,500,000元及喪葬費3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1.撫卹金:
(一)本案領取撫卹金在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以下的金額免稅,另超過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未逹33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該筆撫卹金定額免稅之所得金額計算如下:
→免稅所得=(169,000元×15年)+(4,500,000元-169,000元×15年)×1/2
=3,517,500元
(二)領取撫卹金之遺族應就該領取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屬變動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4,500,000元-3,517,500元)×1/2=491,250元。
2.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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