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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推動臺灣企業與國際接軌並提升競爭力,財政部日前訂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自97年1月1日起,對於營利事業支付聘僱符合前揭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旅費、水電瓦斯等支出,准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外,另為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上述各項費用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指出,享有該租稅優惠之外籍人士,除應從事符合相關規定之「專業」工作者為限外,尚須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但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得不受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限制。
該局說明,僱主聘僱符合上開規定之外籍人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二、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
三、雇主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上述各項費用得以營業費用列支,並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四、雇主屬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當年度所支付之上述費用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該局呼籲,聘僱外籍人士來臺工作之營利事業,應注意財政部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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