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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來電詢問,其將名下土地移轉予臺北市政府,綜合所得稅申報為對政府之捐贈扣除額,為何被剔除補稅還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宋先生案例言,宋先生其名下土地移轉予臺北市政府,其目的為參與聯合開發案,以取得增加建築物之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利益,非單純無償移轉土地與臺北市政府,其移轉為有償契約義務之履行,非單務贈與行為,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目之1無對價關係之捐贈不符。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捐贈扣除額之立法目的係保障稅收及防止浮濫,其捐贈具有增進公共利益之內涵,且受贈者受有實質上利益,倘有對價關係,則非純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


又贈與乃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及民法第406 條規定自明。因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2款第2目之1 所謂之「捐贈」,須捐贈者以其所有有處分權之財產,無償贈與該規定所指定之機構或團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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