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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09年9月1日開始受理,除下列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外,需要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該在9月30日前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一)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之營利事業。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109年上半年新開業者。
(五)申報期限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按10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的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已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已依財政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林先生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121

更新日期:1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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