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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亦請確實更換油墨,讓印模保持清晰,以免受罰,也可避免中獎人於領獎時發生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於審核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時,發現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者,均移送所轄稅捐機關處罰;
又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因列印營業人之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不清楚,將會影響發票中獎人之困擾,須由中獎人再向營業人要求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始可領獎,造成消費民眾之不便。
該局同時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最低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北區國稅局網站WWW.NTX.GOV.TW點選網頁,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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