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來電詢問,以親友所贈之禮券在百貨公司購買商品,營業人是否應開立發票?如未開立發票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發行之禮券有兩種,分別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消費者以商品禮券兌換貨物時,營業人不必再開立統一發票;如係以現金禮券購物,營業人則須依實際兌購之貨物品名、數量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消費者,以禮券兌購貨物時,應注意禮券之性質,並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防杜營業人不法逃漏稅。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990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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